2023年315特辑丨以案说险 变更受益人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3-03-14 15:31:09



典型案例

客户林乙于2021年12月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其未成年子女姚某投保某保险公司一份意外险产品,包含身故责任,保额20万元。2022年5月,某保险公司接收到客户林甲的投诉案件,要求将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姚某的一份身故保额20万元的保单身故受益人改为林甲本人。

通过系统查询,林甲并不是保单投保人,也无法提供其与被保险人姚某的关系证明。保险公司首先对投诉人林甲的投诉问题进行受理,进一步安抚投诉人情绪。

经调查得知,投诉人林甲为投保人林乙的哥哥,被保险人姚某的舅舅,因投保人林乙与被保险人父亲离异,被保险人姚某一直由投保人林乙独自抚养。目前投保人林乙罹患癌症正在治疗中,投保人林乙和被保险人姚某的生活均是由投诉人林甲照顾,其与投保人林乙一致决定将此保单的受益人指定为投诉人林甲,且投诉人林甲称已获得投保人林乙本人的完全授权。

后经多次沟通,保险公司与林乙进行沟通核实,林乙证实其确有同意将保单身故受益人变更为林甲。案件跟进过程中,投诉人林甲态度强硬,称如保险公司不尽快满足其诉求其便会重复投诉监管并进行诉讼。

本着“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和保护客户人身财产安全权、受教育权的初衷,保险公司对投诉人林甲、林乙进行解释告知和劝导。经过多次耐心解释后,投保人林乙最终放弃变更保单身故收益人的想法,投诉人林甲未再坚持诉求且未升级投诉问题,客诉矛盾得以化解。

 

法律知识

《保险法》第39条及4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根据规定,人身保险身故保险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或同意,且鉴于该案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保单利益属于重大权利处置,应取得其父母同意,但保险公司未联系到被保险人的两个法定监护人,因此根据《保险法》规定不能变更被保险人的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应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无权单独指定受益人。虽然《保险法》第39条第3款规定“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但指定非监护人以外的人作为受益人,有可能会增加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道德风险。

 

案例启示

人身财产安全权: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受教育权: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获得消费方面、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消费观念知识、市场基本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等知识。保险机构应当帮助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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