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保险风险提示特辑(一)——保单“双录”须重视,自身权益勤维护

发布时间:2019-03-13 09:22:24


    根据监管部门关于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有关要求,人身保险公司(1)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2)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3)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当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简称“双录”)。

“双录”是保险机构可回溯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还原保险销售关键环节、防范销售误导、切实维护投保人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对此,上海银保监局提示您:

一是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保单“双录”,切勿摆拍演戏。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利用“双录”如实记录保险销售行为,既能敦促使销售人员如实告知消费者保险产品信息,减少销售误导,又便于在后期发生纠纷时及时查明事实,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因此,消费者应当充分认识“双录”重要性,一不怕烦,二务求真,通过如实呈现保险销售过程,对销售人员合规销售形成约束力。一旦发生保险纠纷,消费者也可以利用“双录”武器,切实维护自身权益。此外,购买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

二是增强自我研判,切莫轻信销售人员口头承诺。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重要记录载体,消费者在投保前必须认真研读,尤其是产品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条款,分清产品类型、保险保障期限、缴费期限、不按期缴费或提前退保的后果等,并结合自身需求评估判断是否需要购买,切勿片面听信销售人员口头推荐或承诺。对于销售人员作出的与保险产品条款不一致的说明和承诺,消费者应当要求其纳入“双录”或采取书面声明等其它方式加以固化。

三是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审慎签字。投保信息是保险公司核保和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资料,投保单签字意味着投保人对于投保意愿和投保信息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应当自己据实认真填写投保信息,不要让销售人员代填写,尤其是健康状况、年收入、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直接影响核保、回访等保单后续服务的重要项目。投保单签字之前要再次确认信息的准确性,以免影响保单生效或享受保单其他后续服务。电子投保的保单,更应当反复核对所录入的个人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后,再进行电子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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